-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
-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以下物品係屬公告之應施檢疫動物品目,須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辦理相關措施:
類次 | 類別 | 稅則號列 | 名稱 | 說明 |
第一類 | 活動物 | 0101~0106 | 牛、水牛、馬、騾、驢、駱駝、綿羊、山羊、兔、豬、犬、貓、雞、火雞、鴨、鵝、鰻、蝦、吳郭魚、虱目魚、鮭、鱒 |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條規定列舉之動物,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應施動物檢疫之動物。 |
第二類 | 肉及食用雜碎 | 0201~0210 | 詳見附表-常見檢疫品項關鍵字表 | 本類產品為新鮮、冷藏、冷凍、鹹、浸鹹、乾或燻製型態,且供人食用途之第一類動物屠體(具頭或不具頭)、半屠體(屠體縱切)、四分之一或成塊等及雜碎。 |
第三類 | 活(死)水產品 | 0301-0308 | 詳見附表-常見檢疫品項關鍵字表 | 歸屬「活魚及其配子之輸入檢疫條件」之活水產魚種,及「未去除內臟冷凍冷藏魚產品輸入檢疫條件」中之整條未去除內臟之冷藏、冷凍魚種。 |
第四類 | 乳蛋品 | 0407-0408 | 鮮雞蛋、鮮鴨蛋、鮮鵝蛋、鹹蛋、皮蛋、鴨仔蛋、糖心蛋、蛋黃、蛋液、蛋白、生乳、非UHT鮮乳 | 生鮮、保藏及煮熟蛋品,以及未經UHT殺菌處理之生乳或鮮乳。 |
第五類 | 皮、毛、角、蹄、爪 | 0502-0511 | 雞毛、鴨絨、鵝絨、鹿角、馴鹿角、生鮮、鹽漬或乾燥牛皮、豬皮 | 未經加工處理(如鞣製、染色、上漆、拋光)程序,且為原料用途而非成品。 |
第六類 | 肥料 | 3101 | 雞糞肥、豬糞肥、馬糞肥、動物有機質肥料 | 不論是否經混合或化學處理之動植物肥料,包括鳥糞石、排泄物、糞肥、沾有土壤之羊毛廢棄物及糞便、風化後之鳥糞、乾血及骨粉之混合物。 |
第七類 | 肉類調製品 | 1601-1605 | 粗製肉粉、肉丸、肉圓、精肉團、肉餅、燕皮/肉燕、香腸、火腿腸、熱狗、血腸、臘腸、火腿(詳見附表-常見檢疫品項關鍵字表) | 含以任何方式烹調(煮、蒸、烤、煎、燻或其他方式)之第一類動物製成之臘腸、肉、雜碎,或以其任意組合之調製食品,且該肉類成分重量比例超過20%者。 |
第八類 | 調製食品 | 1901-1905、2103-2104 | 含肉烘焙品如月餅、叉燒酥、鳳凰酥、零食餅乾等,或內餡含肉食品如肉包、肉粽、蒸蛋、魚丸、水餃、起司腸等(詳見附表-常見檢疫品項關鍵字表) | 產品之全部或一部分由多種食料(天然或人工)組成,用以製造飲料或調製食品供人食用者。其以任何方式烹調之臘腸、肉、雜碎成分重量比例不超過20%者。 |
第九類 | 動物飼料 | 2301、2309 | 含牛(豬、羊、鹿、雞、鴨、鵝、火雞)肉之乾狗(貓)糧、動物飼料,及含牛肉狗(貓)罐頭、皮咬骨 | 含偶蹄類動物(牛、豬、羊、鹿)及禽鳥類動物(雞、鴨、鵝、火雞)成分者,須受「犬貓食品之輸入檢疫條件」及「調製動物飼料之輸入檢疫條件」規範。 |
第十類 | 生醫產品 | 3002、3101、3105 | 動物用疫苗、動物血清、動物胚胎、動物精液、供試驗用生物樣材如具感染性之生物試劑、含動物成分之中藥材如熊膽、猴棗、鹿茸、五靈脂、雞內金、夜明砂 | 含動物性成分者屬應施檢疫品目,須受「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規範。 |
二、以下物品非屬應施檢疫動物品目,無須向防檢局申請檢疫:
註1:應施檢疫動物品目應經輸入人合法輸入並取得我國相關證明文件後始得於網路上販售,但其他法令另有規範者,亦應從其規定。
註2:如遇對產品有疑義時,應請販售者提供合法輸入文件以佐證之,未提供者應限制其他使用者接取、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內容。
含動物肉產品*(108.12.17) | ||
品項關鍵字 | 類別關鍵字 | 廠商關鍵字 |
豬肉脯、含肉水餃、含肉地瓜圓、肉圓、肉鬆、含肉月餅、含肉壽司、米腸、鳳爪、含肉湯圓、含肉粥、含肉飯糰、豬肉粒、含肉泡飯、含肉便當、肉夾饃、桂花鴨、豬血糕、血腸、含肉粿、豬脆骨、含肉豆腐、豬血豆腐、含雞肉塊之雞油辣椒、含肉火鍋、福州丸、含肉魚丸、含肉可樂餅、一口腸、燕餃、肉粽、含肉春捲、蜜汁豬肉、含肉苦瓜、含肉油飯、肉捲、滷味肘子、肉包、小籠包、含肉煎包、豬皮晶、含肉蘿蔔糕、含肉芋頭糕、含肉年糕、雞肉奶骨、含肉XO醬、含肉調味包、含肉豆瓣醬、牛肉奶骨、含肉漢堡、含肉麵包or三明治、含肉餡餅、肉肉脆、含肉高湯、豬肉羹、含肉肉骨茶、貢丸、含肉酸菜、含肉餛飩、含肉蚵嗲、豬肉條、含肉餛飩、含肉飯糰、含肉餅乾、鹹肉、燒賣、珍珠肉丸子、含肉芋丸、扁肉燕、含肉魚糕、含肉魚捲、含肉燒餅、牛板筋、肉鬆鳳凰捲、肉鬆(絲)米餅、肉鬆杏仁餅、火腿腸、含肉蒸蛋、肉絲捲、豬皮凍捲、雞精粉、含肉麻糬、肉鬆貢糖、叉燒菠蘿、雞肉粉、肉鬆蛋捲、沙嗲、叉燒麵包、鹽焗雞叉燒月餅、叉燒包、叉燒酥、乾羊胚胎、燕丸、腸衣、動物曬乾陰囊、胎胚、肉醬、酸肉、漢堡肉、肉燕、排骨、醬排骨、燕皮、臘肉、火腿、火腿腸、培根、燒肉、香腸、肉腸、紅腸、肉串、豬血、熱狗、含肉熱狗、肉餅、肉丸、精肉團、燒賣、金華火腿、臘腸、醬肉、含肉魚豆腐、蛋黃肉鬆青团、豬肉棗、蜂蜜小云腿、皮蛋、糖心蛋、鹹蛋、炸雞皮餅乾、鵝肝、牛肉角、牛肉豆脯 | 絞肉、碎肉、膘肉、肉團、肉塊、生肉、豬脂 | 雙匯、江南村、奧錦奇、BOBE便利士、賢哥、大拇哥、口水娃子、鋒味、奧錦、美珍香、唐人基、來伊份、松桂坊、全家福、唐人神、孔師傅、樂多潤口香甜王、花大肉食、王中王、五芳齋、好照頭、美心、絕藝、金腿五仁、湖南、双魚、衛龍、太倉牌、三只松鼠、同利干、金磨坊、全聚德、鹽津鋪子、周黑鴨、知味观、宏香記、友臣、但馬高原、知味觀、必品閣、有友、肉蓉、老川東、巴蜀懶人、德輝、良品舖子、福祿家、嬉皮狗、品品逗嘴、莫小仙、口水娃、蜀道香、海底撈、品品、泡麵拍檔 |
活水產 | ||
澳洲黑鯛、黃鰭鯛、黑鯛、攀鱸、歐洲鰻之幼鰻與成鰻、鰻屬所有魚種之幼鰻與成鰻、大頭鰱、鮠魚、矛齒鯰屬所有魚種、銀鱸、縱帶鰺、金魚、鯽、印度鯇、角鯰、虱目魚、印度鯪、鬍鯰、老鼠斑、草魚、鯉魚、石斑魚、龍鬚燈 、叉舌鰕虎、白鰱、野鯪、七星鱸、日本真鱸、金目鱸、尖吻鱸、正龍占、青嘴龍占、銀紋笛鯛、紫紅笛鯛、赤鰭笛鯛、大鱗異吻象鼻魚、烏魚 、虹鱒、鉤吻鮭、條石鯛、歐利亞吳郭魚、尼羅吳郭魚、紅色吳郭魚、戰船、絲足鱸、尖塘鱧、筍殼魚、嘉臘魚、日本真鯛、牙鮃、鱸、亮背鯰屬所有魚種、寬頭牛尾魚、香魚、花軟唇、銀無鬚魮、蝶無鬚魮、海鱺、高體鰟鲏、大西洋鮭、紅尾鯽 、紅鼓魚、擬石首魚、紅甘鰺、杜氏鰤、黃條鰤、青甘、沙鮻、銀帶鱚、鯰屬所有魚種、鱖魚、黃線狹鱈、射水魚、黃臘鰺、黑線萬隆、清萬隆、絲鰭毛足鱸 | ||
魚產品 | ||
白鮭屬、麥奇鉤吻鱒(虹鱒)、大麻哈魚(狗鮭)、銀大麻哈魚(銀鮭)、馬蘇大麻哈魚、紅鮭、克拉克大麻哈魚、細鱗大麻哈魚、玫瑰大麻哈魚、大鱗大麻哈魚、太平洋鮭屬其他魚種、大西洋鮭、棕鳟、河鱒、湖紅點鮭、紅點鮭、紅點鮭、茴魚、鱸(河鱸)、澳洲麥氏鱸、銀鋸眶鯻、斑真鮰(河鯰)、長鰭真鮰(藍鯰)、犀目鮰(白鯰)、雲斑鮰(棕鯰)、蟾鬍鯰、鱅(花鰱、大頭鰱)、金魚、黑鯽、草魚、鯉屬所有魚種、鯉(西鯉)、人臉鯉魚、錦鯉、斑馬、白鰱(鰱)、圓腹雅羅魚、金雅羅魚、土耳其斯坦雅羅魚、歐鯉、丁鱥 | ||
動物肉品 | ||
鴿肉、驢肉、兔肉、狗肉、狗鞭、馬肉、馬肉腸、老鼠肉、袋鼠肉、猴肉、駝肉、鱷魚肉、動物內臟(腎、胗、心、肚、肝……)、豬肉、鹹豬肉、豬肉乾、烤乳豬、豬皮、焢肉、豬腳筋、乾豬腳筋、豬排、豬腸、豬骨、豬骨粉、豬蹄、豬尾巴、豬耳朵、豬舌、雞肉、雞肉乾、雞翅、雞腿、鵪鶉肉、雞腸、雞爪、雞脖、鹽水雞、牛肉、牛肉乾、牛腱、牛腱乾、牛肉丸、牛肉板筯、牛肉醬、牛皮、犛牛鞭、鴨肉、鴨肉製品、板鴨、醬鴨翅、烤鴨、鹽水鴨、臘鴨胸、鴨爪、鴨掌、鴨舌、鴨脖子、鴨翅、鴨頭、薑母鴨、鵝肉、燒鵝、鵝爪、羊肉、羊肉乾、羊油脂、羊腿、羊排、鹿肉、鹿鞭、鹿筋、乾鹿腳筋 |
*應以實際貨品含肉塊有無而定。
*包括活體及繁殖力之精液、卵、胚。
民眾或業者詢問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8 條之3 規定及「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以下稱本措施)常見問與答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提供)(1090102 版)
1.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或輸入時應採取本措施目的?
A:為避免境外未經檢疫合格之應施檢疫物經由網際網路平臺(如電商業者)販賣及輸入,增加動物傳染病隨貨品運送散布之風險,爰訂定本措施,以從源頭進行管制,阻絕境外檢疫物未經檢疫進入國內,打擊不法檢疫物上架販售的機會,以保障合法輸入檢疫物銷售之權益。
2.什麼是境外應施檢疫物?
A:可參考境外應施檢物物品名稱說明表(請參考本會官網公告:https://www.cnra.org.tw/index.php?action=download&cid=148 109.1.8 版),及旅客「常見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https://www.cnra.org.tw/index.php?action=download&cid=148 107.12.19版)」。 如果是國外肉品合法輸入進到國內加工後製成的產品,則不屬此類產品,例如紐西蘭牛肉進到我國後製成之漢堡肉上架販售,就不受此規範之限制。另不含偶蹄類或禽鳥類動物性成分犬貓食品,或未含牛源成分且經高溫滅菌罐製之犬貓食品,則不屬前揭應施檢疫品目。
3.一般個人賣家或是中盤零售商如何確定所販賣之應施檢疫物係合法輸入?或是向誰確認?
A:合法輸入且符合檢疫條件並經檢疫合格之應施檢疫物,本局所轄分局會核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個人賣家或中盤零售商可向應施 檢疫物來源賣家(即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大宗進口商>)索取該動物檢疫證明書。該證書或相關文件可送交電商平臺,以供確認為合法輸入。
4.如何確認不含動物性成分犬貓食品等免施檢疫之貨品為合法輸入?
A:可由輸入人向輸入之防檢局轄區分局申請查詢事項簡復通知書,或向海關申請該等貨物之進口報單影本,前揭文件內容載明該批貨品經審查,得免施檢疫(即非屬應施檢疫之檢疫物) 。
5.網際網路平臺所服務之網頁,其刊登有應施檢疫物之廣告時,其警語應由誰加註?警語是提供給誰看的?是否有相關罰則?
A:本措施第2 點第4 款規定網際網路業者為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及廣告刊登者,應張貼三類警語:不得輸入未經檢疫之境外檢疫物、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境外檢疫物。該等業者均應遵守本措施第3 點,於廣告明顯處加註警語。平臺須提醒賣家及購買者,賣家也須張貼該三類警語。
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8 條之3 規定,未依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之前揭公告採取措施者,按該條例第45 條第18 款規定,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6.於網際網路網頁內容發現刊登非合法輸入應施檢疫物時之處理方式? 是否有相關罰則?
A:刊登應施檢疫物廣告之網際網路業者(包含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及廣告刊登者),應自行確認網頁內容,擬刊登之境外應施檢疫物應為符合檢疫規定輸入者,確認後才可以上架販售。如該網頁內容刊登之應施檢疫物不符檢疫規定時,網際網路業者應主動,或經防檢局通知後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應施檢疫物廣告之相關網頁內容。如遭防檢局查獲刊登之境外應施檢疫物不符合檢疫規定,平臺及賣家均會受罰。
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8 條之3 規定,未依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之前揭公告採取措施者,按該條例第45 條第18 款規定,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7.是否須將合法輸入相關證明文件公開於網站上?
A:本局未規定平臺及賣家間應公開證明合法輸入之文件;倘平臺擬於網站公開輸入證明文件,建議賣家與平臺討論是否遮蔽必要欄位或僅提供查核而不公開於網站上。
8.如果上游賣家或輸入商不肯提供輸入檢疫證明書等資料給刊登廣告者,該如何處理?
A:請刊登廣告者將本措施公告提供給上游賣家或輸入商,請務必提供足資取信於平臺之相關文件,以免貨品下架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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